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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后的经济补偿问题,请求答复!!
解聘后的经济补偿问题,请求答复!! 我公司为房开企业,2002年成立,部分员工2004年就到公司上班,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才签定劳动合同,以后每年签订一次,直至2010年底,由于2011年1月公司开发项目即将结束,需要我们工作到2011年春节前,而劳动合同只签到2010年底,公司老板以新劳动法2008年实施为由拒发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但是《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又明确应发放,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合同终止才有经济补偿吗,那么2008年以前的工龄怎么办?急切盼望得到法律援助,最好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因为老板可以有法律顾问,我们没有!!!
2011-01-07 16:42 dybear(贵州-黔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1-10 14:49
以前的按照以前的规定,但是最新的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从08年开始。
劳动合同法里还固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不与员工签订,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计算你可以查询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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