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2009年初我家购买了一套新房,合同上写明2010年9月交付,
如无故违约每年支付万分之几的延时违约金,9月到期后因当地人阻拦,水电管道无法通过我家附近的一处村庄(开发商的理由),拖延至今.这几日开发商又贴出通告说水电管道无法到达就是拖延的原因,所以不是无故拖欠,所以不赔付延时违约金,还说是政府协调的问题,有事找政府.请问律师这个说辞是否在法律上站住脚.
如无故违约每年支付万分之几的延时违约金,9月到期后因当地人阻拦,水电管道无法通过我家附近的一处村庄(开发商的理由),拖延至今.这几日开发商又贴出通告说水电管道无法到达就是拖延的原因,所以不是无故拖欠,所以不赔付延时违约金,还说是政府协调的问题,有事找政府.请问律师这个说辞是否在法律上站住脚.
2011-01-05 10:16 问问大家(安徽-马鞍山)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1-05 12:16
是不可以,不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2 孙新律师 2011-01-05 13:18
合同中所谓“无故”在法律上指无正当理由,开发商并未证明其理由属于正当事由,所以可以起诉主张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