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级工伤问题 外来从业人员有致残等级的,采用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办法,意思是我们拿了一次性赔偿金后就不能再要什么别的费用了么?终止劳动合同的,我们还有哪些赔偿是可以跟老板协商的?比如误工费,营养费,车旅费等么
2011-01-05 08:36 叶晓君(浙江)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1-07 10:09
是法律规定你们应得的,不需要协商,最好能在工伤后一年内及时申请公函桑认定,否则会比较麻烦,具体申请办法和其他补偿也可以查询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单位未给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赔偿。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