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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其他工作要求这样合法吗?
用工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其他工作要求这样合法吗? 我是在2014年3月到保险公司上班,做专职内勤,公司以上级公司不给批申请为由,直到2015年1月仍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发工资时都将5险扣除,但是未给缴纳,并且以机构一把手换人为借口拒绝给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新来机构一把手下发内勤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要求内勤必须卖保险,此项纳入考核,如考核分值不够则考虑辞退,请专家帮忙现在的我该怎么办?
2015-01-09 11:08 891468……(吉林-延边)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凌爱军律师  电话:13639719711  2015年01月09日 11时24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应当在2014年4月之前跟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自2014年3月至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10个月的工资);
        再次,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如果用人代为作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的话,是要受到处罚的,这个可以向社保局投诉;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目前,您需要跟单位协商,然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证明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表等);2、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信息);3、劳动仲裁申请书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2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5-01-09 11:15
可申请仲裁解决
3 110网律师  2015-01-09 11:18
你好!建议你先收集好相关证据,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
4 徐志远律师  2015-01-09 11:28
1、没有交保,可以向劳动局投诉;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3、辞退或者辞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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