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法依据是什么? 我1月20号就要开庭,我9月11日入职公司,期间没签劳动合同,我工作到2010年12月22日就罢工了,过了好几天都不去上班,还去劳动局告公司要回工资,公司准备开庭时说我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无故旷工几天,工资还不够他扣呢,但我在2010年12月6日已经交了辞职书,面对这样的讲述我的合法依据是什么?
2011-01-01 11:12 我是何小爱(广东-江门)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1-04 10:48
单位不与签订劳动合同违法,你可以随时离职并申请仲裁,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扣你工资。
你可以自行查询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你可以自行查询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