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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
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 1.第一份协议:我家有女儿3个,父亲已故,财产分为4份,母亲和三个女儿均分每人一份,母亲死后把他的那一份继承(其实这里不能写继承的,但先前不知道,已经这样写了)给女婿,每人(母亲,三个女儿,女婿)都签了名,还盖了手指印,还有一个见证人是舅舅,也签了名,盖了手指印,但没有到公证处公证。   这份协议里面已经有错的东西,是否还生效?  
2. 过了几个月母亲又写了一张遗嘱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了女婿,又在公证处公证了。请问以哪张为主? 

第一份协议已经和第二个遗嘱相抵触,第一份遗嘱是否生效。
                          
                              谢谢!
2010-12-30 19:26 569(浙江-金华)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10-12-30 19:35
答:1、财产中的一半作为你父亲的遗产在你母亲、三个女儿最敬爱呢平均分割;2、你母亲的财产要求自行处分;3、你舅舅不能够作为见证人,而且需要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为见证人;4、你妈妈把自己的财产赠与外孙的公证文书有效(不包含他人财产部分)。
2 倪振杨律师  2010-12-30 21:00
已经回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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