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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
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 A先生和其妻子生活7年,育有两女,随着工作的变化,A来到其他城市工作,在工作中和C发生了感情,后来两人发生关系,后来两人有了一个儿子,A先生后来经过医院检查患有癌症晚期,所以A以妻子没有为其生儿子为由,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所有遗产(自己的单独财产)全部交有儿子继承.问这个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具有的话,那他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2009-08-25 11:25 王仲康(河北-沧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9年08月25日 12时33分
本案的关键在于他的妻子和两个女儿是否同时具备有劳动能力和有生活来源,具备的遗嘱有效,不具备的应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的若干意见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2 孙新律师  2009-08-25 13:13
应该女儿留下一定的份额的
3 孙新律师  2009-08-25 13:19
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就有效。继承开始前,应先给女儿保留必要的份额。
4 董春林律师  2009-08-25 13:59
应当为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保留一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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