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违约 我与房东在昨天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房东要求付六押一,于是我预付了六个月的租金打入其帐户。现在由于突发状况,我想解除合同,并追讨回这六个月的租金,是否可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未到,该行为是单方面违约吗?我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2010-12-28 15:14 zlflf(上海)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12-28 15:17
按照你们合同约定处理。
2 110网律师 2010-12-29 09:51
具体情况需看签订合同分析 欢迎您来电咨询
3 李军律师 2010-12-29 22:21
按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