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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合法吗?
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合法吗? 2014年12月24日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公司于2013年7月1日与你签到了《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原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向您本人进行说明,并就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调整岗位等情况与您多次协商但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现经公司领导批准,依法与您解除原劳动合同。现通知你12月31日起,你与公司完全脱离劳动关系。特此通知
请问:1.我是否可以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2、公司没有谈赔偿问题我如何要求?
2014-12-24 15:04 碧涵75(江苏-南京)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12-24 15:10
您好,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相关证明,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为根据你的工龄计算的,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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