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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破产法的有关条例的理解对吗?
我对破产法的有关条例的理解对吗? 我的案子涉及到的法律,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我是这样理解:按照合同约定,破产前的债务必须赔偿,但破产后因合同所产生的未来收益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因为主体公司已经不存在,它已经不可能产生未来收益。所以,业主的委托经营合同中租金返还赔偿和租户的租赁合同中的免租赔偿还有合同未到期的租金差价补偿是不同的,因为破产后,返租合同的租金将成为破产公司的未来收益,随着公司的破产应该停止计算,所以不属于公司破产后的债权;但是租户的租赁合同则不同,免租和未到期合同的租金差价补偿并非破产公司的未来收益,因为破产公司不可能从该合同中获得利益,更谈不上未来收益,这些是属于租户的合同存续所带来的未来可见利益,随着合同的解除,就形成了租户失去这部分利益的伤害,也就是租户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依照破产法第五十四条和合同法的规定,必须认定为债权给予赔偿。法院也应该支持。至于我合同中约定的破产公司开业后才算起租期,起租后还有三年免租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债权的依据同上,因为虽然是属于未来的还未发生的利益,但这未来的利益是属于租户的,不属于破产公司的,应当认定为租户的损失,而不是破产公司的收益,所以破产公司必须依法赔偿住户的损失。同时,如果破产公司因为破产而永远不能开业,就视未到期的债务在破产时提前到期,必须提前赔偿给租户。我们对于破产法的第四十六条可以这样理解,合同中存在的未来利益,属于破产公司方的未来利益收益可不视为债权,但属于被迫终止合同方的未来利益收益就可以认定为损失,可依法获得赔偿。请问大家,我的理解对吗?
2014-12-20 06:14 天使之翼zu……(江西-南昌市)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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