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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按破产法理解法院裁定受不受理破产的期限是否正确
债权人按破产法理解法院裁定受不受理破产的期限是否正确 从债权人9月10日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法院应向债务发出通知5天,(9月15日)
债务人异议7天,(9月22日)
法官裁定不裁定前后:15天(本一般是:10天,特殊延期5天)合计:时间为:27天
国庆放:8天,
国庆节后10月15号已经到了破产法所说裁定受不受理的最后期限?

如果不是,请你纠正?
2009-10-13 21:29 zwaf66……(北京-朝阳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9年10月18日 02时41分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计算,没有错误。
2 孙新律师  2009-10-14 07:14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 祝永根律师  2009-10-14 15:16
你好!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延长的!
北京律师祝永根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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