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破产对高管人员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4-02-14 15:57 ahayea……(北京-朝阳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02月15日 22时53分
对你所提问题 逐一回答如下
确认违反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是概括性规定 具体的行为表现有很多 如侵吞公司款项 管理失职造成损失等
并不是所有公司高管都一律不得在三年内担任相应职务 只有对导致公司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才承担此不利后果
对股东除了其投资受损失外 别无影响
确认违反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是概括性规定 具体的行为表现有很多 如侵吞公司款项 管理失职造成损失等
并不是所有公司高管都一律不得在三年内担任相应职务 只有对导致公司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才承担此不利后果
对股东除了其投资受损失外 别无影响
2 孙新律师 2014-02-14 16:20
需要举证证明。
按照法律要求。
依据法律规定不针对股东。
按照法律要求。
依据法律规定不针对股东。
3 李同红律师 2014-02-14 16:41
需要有证据证明的,建议能来电详谈。
4 怀向阳律师 2014-02-15 21:24
1、如果认定股东未尽忠实、勤勉义务,需要提供证据。
2、如果是本法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形,是的。
3、一般无大影响。
2、如果是本法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形,是的。
3、一般无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