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是否有权力要求提前离职 我已提前三十日内通知用工单位,领导也同意并在离职书上签字,原本按照协议是于2014年12月24日办理离职手续,但期间由于请病假未批准情况下私自下班的行为,部门负责人要求我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并且不给予赔偿,说这是合法的,当日按旷工处理。请问用工单位是否有权力这样做,我能否要求补偿。
2014-12-10 17:16 Vitokk(广东-东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12-10 17:24
这是可以提前通知的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12-10 17:21
你好,提前30天即可走人
贾柱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以上回复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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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祖虎律师 2014-12-10 17:37
提前30天即可走人
4 赖贺明律师 2014-12-11 09:55
可以要求结算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