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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离婚的几个问题
关于诉讼离婚的几个问题 已婚7年,户籍地在安徽,人在外地打工,收入一般但没有存款。2009年签署离婚协议,后因对方反悔一直未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于2010年8月诉诸法院,在法院调解下暂未能离婚。  现矛盾再次显现,准备再次诉讼离婚,但不知道对方现在居住地。现在想问以下几个问题,请各位经手过的律师帮忙给予解答,谢谢!
1、2009年的离婚协议在这次诉讼过程中是否依然有效?是否还需要重新签署?
2、不知居住地,登报公告方式,三次后,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决?是否有法律条文支持?
3、对方坚持要经济补偿,多少比较合理(收入一般但没有存款)?小孩由自己抚养,是否可以向对方追索抚养费?

谢谢!
2010-12-21 07:29 320380……(安徽-六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王海波律师  电话:13013075727  2010-12-21 10:41
协议离婚不成只能诉讼离婚,已经起诉离婚一次,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判决离婚。建议委托律师帮助代理。
2 倪振杨律师  2010-12-21 08:01
协议离婚不成只能起诉离婚!
关键是需要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3 罗远水律师  2010-12-21 11:53
1、2009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仍然有效,你可以将其作为重要证据提供给法院,如果重新签署的协议对你更加有利,你可以重新签署,并废除原来的协议,否则的话,还是坚持原协议;
2、根据你叙述的情况,这次起诉,法院应当会判决准予离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确实无和好可能(第一次法院调解暂不离婚的调解书也应作为证据提交);
3、至于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视具体情况及双方的意愿而定,你抚养孩子,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必须支付抚养费,这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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