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闭的赔偿问题。 我是广东中山市人在一家外资货运代理上班。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以劳工身份在澳门的总公司上班,2009年4月至今开始调回中山的分公司上班。工作其间澳门与中山市的公司合同都和中山的劳务公司签署。现公司在12月31号关闭。告之只会赔偿在中山公作的这段时间的工资。请问这样合法吗?不是应该按总合同时间来赔偿吗?
2010-12-19 16:28 kky6345(广东-中山)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2-19 18:44
入职开始计算。
2 110网律师 2010-12-20 10:59
应该从入职开始日起计算
3 芦道宾律师 2010-12-20 11:52
你可以主张按照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时间来计算的补偿金。
4 110网律师 2010-12-20 15:24
自入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