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有项目合作关系的个人签订保密协议仲裁可否推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我公司为保障集体利益不受侵害,与有项目合作关系的个人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此人离职后向仲裁申请裁定与我方有劳动关系,以保密协议为依据。要求补偿因未签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仲裁似乎想予以采信。说只要签署了这份协议就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我们有她当初自己发来的项目合作意向邮件,有她在其它单位的社保记录。她只有名片和这份保密协议。请问应该怎么办?如果仲裁裁定她赢,单位还可否诉至法院?
2010-12-15 22:32 1m1(北京-东城区)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12-15 23:04
即使她在其他单位有社保记录,也不能直接否认你单位和她劳动关系的存在。至于是否仅凭保密协议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需要结合保密协议的内容来判断,如果纯粹是基于商业合作目的签订的保密协议,当然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2 孙新律师 2010-12-15 23:24
仲裁不能仅凭保密协议认定劳动关系。应请律师提供专业服务。仲裁之后可诉至法院。
3 李同红律师 2010-12-16 07:36
至于保秘协议能否作为判定是证明的证据,要看该协议的具体内容,建议找专业的律师看一下,仲裁后可以起诉。如有需要可以电话咨询。
4 孙新律师 2010-12-16 12:00
需要看保密协议的内容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建议最好找律师面谈。
5 李建成律师 2010-12-16 14:21
已回复。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