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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该怎么理解
请教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该怎么理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看似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都得买单的样子。想知道发包人擅自使用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4-10-27 09:42 baddee……(广西-南宁)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10-27 09:44
这是要共同承担违约的
2 110网律师  2014-10-27 09:52
发包人应当对自己擅自使用尚未竣工验收导致的工程损失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当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及其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还要看合同约定。
3 苏耀峰律师  2014-10-28 19:41
承包人必须保证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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