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的减一名员工和我本人共40000多,又下浮了30000多合法吗? 我在一家卖场承租了节柜台,签了两年合同,但现在他家不履行合同,还有一年多的期限没有履行,我起诉至区院,他判了我实际收入的一半,而判的理由是根据合同法113条盼的,但我没有雇用员工,对方也没有证据说我雇用员工,可是人民法院说按"服务业惯例"扣除了20000多,又说扣除我本人20000多,后又说市场因素不确定扣除我31682元.而我本人因为在经营其间钱一直都是由商场代收的所以有票据能够证明之前的收入,商场方面也无异议.我想问下区法院判的合理吗?
2010-12-13 15:53 着急的女孩(山西-太原)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12-13 19:53
看具体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