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的滞纳金合同中这么约定的是否合理、合法 我与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每月2800元,约定一次性预付一年的房租,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只付了17970元的房租,也就是付到了今年8月中旬的样子。现发现该公司已搬走,拖欠四个多月的房租,打电话一直找各种借口,还说你去法院起诉。 当初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按年租金10%支付违约金,就是3360元。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10%收取滞纳金,也就是每天280元。这样算下来拖欠的租金是13814元。可滞纳金多达32760.00元。是不是太多,滞纳金法律是否有规定标准,法院会不会支持。
2010-12-07 21:38 yiloud……(北京)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12-07 21:56
违约金过高,法院有权根据对方的要求适当降低。
2 孙新律师 2010-12-07 22:10
违约金过高。
3 李同红律师 2010-12-07 22:44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