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2007年5月16日进入公司工作,2009年12月1日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公司补偿了2个月工资,请问签订的合同期限有限吗?可以在要回补偿金吗?
2010-12-06 10:35 谢庭蜂(海南-海口)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0-12-07 10:25
理论上说,公司还应支付你08年2月至签订合同之前的双倍工资,但是可能已经过诉讼时效。
公司补偿应为三个月工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建议自行查询劳动合同法。
公司补偿应为三个月工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建议自行查询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