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定无固定期合同一事 您好,我是港资企业的员工,2007年11月入职,至今企业已与我签订了三次劳动合了,每年各一次,根据劳动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合同后,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但我现在的公司在2008年,2009年已连续与我订立了两次固定期合同了,2010年也订立固定期合同,现在2011年也打算跟我们订立为期一年的固定期合同,请问企业不与我们订立无固定期合同的行为是否已违法呢?
2010-12-02 16:09 110lyd(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钱亚芳律师 电话:13516808493 2010年12月02日 16时15分
在劳动合同法已颁布实施后(即2008年1月1日后),连续两次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之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