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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提到特殊岗位离职需提前三个月提出,这条员工必须遵守吗
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提到特殊岗位离职需提前三个月提出,这条员工必须遵守吗 律师,您好!
因为个人原因于8月22日向公司领导发邮件提出离职申请,离职时间为9月21日。领导找我谈话后决定我去意已决后抛出一句我的工作岗位是特殊岗位,需要提前三个月告知,也就是我提出辞职后如果单位招不到合适的人需要我再呆三个月,直到他们招到人为止,当初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仔细看,现在问题是目前找好的单位也要人很急,翻阅劳动法也没有找到需要这么久的一说,必须遵守的话感觉像给套牢了,那个企业愿意等你三个月,后者等离职后再找,这样找工作的话会增加难度和错过一些机会,请帮忙解答一下,是否提前30天告知就可以离职,合同约定的是否可以视为无效呢?谢谢!
2014-08-23 10:37 落叶知秋20……(浙江-嘉兴)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4年08月23日 11时56分
提前一个月即可。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8-23 11:16
这是可以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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