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应届毕业生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各位给我解答疑问的同志好,
我于2008年7月大学本科毕业,2008年5月在校与深圳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之后7月底在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里规定服务期限是5年,劳动合同里有一句话“双方约定违约金额为本人当时月工资的三倍”,现在有三个问题需要各位帮忙解答:
1.请问这个违约金约定是否合法(本人在公司没有参加第三方的培训,从事的也不是保密行业)?
2.如合法,那服务期未满,本人单方面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违约金?
3.因为是外省户口,公司帮本人办理了公司的集体户口(深圳),如单方面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公司是否有权以办理了深圳户口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并在户口迁移方面不予配合(因为迁移户口所需的户口卡在由公司持有)?
我于2008年7月大学本科毕业,2008年5月在校与深圳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之后7月底在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里规定服务期限是5年,劳动合同里有一句话“双方约定违约金额为本人当时月工资的三倍”,现在有三个问题需要各位帮忙解答:
1.请问这个违约金约定是否合法(本人在公司没有参加第三方的培训,从事的也不是保密行业)?
2.如合法,那服务期未满,本人单方面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违约金?
3.因为是外省户口,公司帮本人办理了公司的集体户口(深圳),如单方面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公司是否有权以办理了深圳户口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并在户口迁移方面不予配合(因为迁移户口所需的户口卡在由公司持有)?
2009-03-20 01:00 calvin……(广东)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9-03-20 06:46
建议协商解决。
2 110网律师 2009-03-20 08:57
如你所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无效.
3 110网律师 2009-03-20 09:08
1、没有培训和保密协议的话,没有违约金。你可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不需要支付。3、如果你与公司就办理户口有过相关约定,按照约定办理。
4 110网律师 2009-03-20 14:55
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