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诉讼时效问题 在九十年代一借款户先后在我单位借款五万余元(信用贷款)后由于贷款的总金额较大不符合信用贷款的规定,当时的办事员便要求借款人用其土地使用证做抵押(但手续不合规) 之后借款户举家外出打工,一直不能取得联系,2008年该户回来向我单位所要其土地使用证,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由将我单位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在判决我单位败诉,并归还该户土地使用证(判决书中认定了借款事实) 后我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我单位贷款,法院以超诉讼时效为由 不受理, 请问诉讼时效是否可以在法院认定借款事实之后重新计算?或者有什么其他办法收回该笔贷款?
2009-03-14 20:09 907518……(四川-南充)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9年03月14日 21时00分
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是不对的,但是,即使法院受理也会以超过时效为由判决你单位败诉。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3-14 20:43
要看具体材料才能确定。
3 110网律师 2009-03-14 20:43
当时如果反诉就好了。
4 孙新律师 2009-03-14 21:00
不可以。
5 杨一林律师 2009-03-14 21:44
不管受理与否,实质上没有意义。
6 喻远军律师 2009-03-15 08:16
法院应当进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