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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土地和房屋租赁,经济补偿
终止土地和房屋租赁,经济补偿 我单位(公益性)出租房屋、及土地使用权60年(租赁费已付清)租赁时间1999年-2058年,土地租赁费6000元/间,门面房租赁费12000元/间,及门面房后6米土地使用权,共计7间,同意在不影响院容情况下可以再6米土地上建筑,政策变化土地按时间计算,建筑物协商解决。现因国家公益事业需要收回土地,新建办公楼,就续建房屋,及终止合同如何赔偿,谢谢,急急
2009-03-04 11:19 青霉素(陕西-西安)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电话:1  2009年03月04日 11时45分
非双方的原因终止合同,你们应该给其建筑物的添附的设备作价赔偿.
2 110网律师  2009-03-04 11:22
按合同约定办理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03-04 12:14
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部分无效。土地使用权租赁费应当扣除成本上缴国家。
你单位本身为公益性质,现在国家征地,另选地址重建,费用由政府给予补贴。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03-04 22:31
退还没有到期的相关费用。
5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03-04 23:52
安置你们的合同约定赔偿。
6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03-05 11:07
我觉得你应当和律师谈一下,你想实现的目的。
7 王勇律师  2009-03-05 21:34
这样的合同违法无效,因为公益性的单位一般土地使用权是划拔的,如果出租房屋及土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办理出让审批手续后再行出租,根据你合同的内容来看,是相出卖,只是采用了出租的形式,因为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般综合用地为五十年,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商业用地为四十年,你出租六十年,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租凭合同年限的规定,我分析可能基于规避法律变相转让房地产,所以我建议你可以提起请求确认合同违法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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