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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主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期限问题?
合同纠纷主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期限问题? 欠债分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借款已到期6个月,按照合同法连带赔偿责任应在6个月期限内法院起诉由主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律师:在6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到法院起诉之日起算期限内?还是起诉后法院内部程序审批之日起算?
2014-05-09 07:27 夏晨皓(上海) 已有 11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5-09 07:30
这是可以诉讼的
2 孙新律师  2014-05-09 07:30
起诉日期从送达法院之日为主张权利日
3 李仁红律师  2014-05-09 07:36
以起诉之日计算。司法实践中,最好不要把这个时间弄得这么紧,呵呵。
司法实践从法的本身来讲,也是一种法律风险。
4 胡爱军律师  2014-05-09 07:40
在6个月期限内起诉
5 代雨庭律师  2014-05-09 08:07
在6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到法院起诉之日起算期限内。
6 110网律师  2014-05-09 08:21
你好:
    只要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法院起诉即在有效期内。如果当面递交,以当日为准,如果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7 110网律师  2014-05-09 08:29
没有这个期限限制!分公司债务最终承担者是总公司。对于保证人,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况才有期限限制 我的补充: 2014-05-0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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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韦云律师  2014-05-09 09:03
你好,1.不管总分公司内部如何协议,分公司的对外债权债务法律后果依法由主管公司承担,是其自己的赔偿责任,并非连带赔偿责任,没有6个月的期限限制。
2.借款到期不还,到期之日起2年内到法院起诉。
9 张向锋律师  2014-05-09 09:10
按法院起诉之日来计算。
10 110网律师  2014-05-11 17:32
是的,按照法院收到日计算。建议委托律师,直接起诉解决。
11 李军律师  2014-05-16 15:30
1、没有这样的限制规定;
2、只要在期限内哪怕是最后一天主张权利都可以。 我的补充: 2014-05-16 15:30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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