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岗位减少,公司要求员工离职的补偿金问题 我是2006年9月3日到公司的武汉子公司上班,2008年4月,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合并成立湖北子公司,我们的人事关系直接转入湖北子公司,2010年10月29日(30日,31日为星期六,星期日)现在因公司我所在的条线要并入广东总公司,不需要我们现在的岗位,公司就要求我们离职,且办理了离职交接表,和武汉子公司,湖北子公司分别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湖北子公司的合同已于2010年4月到期,但公司也没有要求我们再签,一直在原岗位工作,请问我们员工要求的补偿金应该怎么算?
2010-11-02 12:06 YGX8140(湖北-武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1-02 13:33
首先,可以向供职单位要求四个半月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要求补缴;同时,如果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可以要求一个月的怠通知金。
2 110网律师 2010-11-02 14:35
可以向供职单位要求四个半月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要求补缴;同时,如果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可以要求一个月的怠通知金。
3 110网律师 2010-11-02 21:47
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双倍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