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神志不清的老人指定监护人? 我奶奶90多岁了,现在已经有些神志不清,因为需要办理一些法律手续,她自己又无法亲自办理。请问专家,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为老人指定监护人?谢谢赐教!
2014-04-24 15:27 喜欢美女6(北京-东城区) 已有 1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04月24日 19时44分
你好,一要确定监护人,可以找居委会或街道办指定监护人。不用到法院起诉。
二、指定监护人后,可以行使监护职责。
二、指定监护人后,可以行使监护职责。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4-24 15:30
这是可以由老人的儿女承担的
3 何峤巍律师 2014-04-24 15:29
协商不成诉讼指定
4 李同红律师 2014-04-24 15:33
其配偶或者子女是法定监护人。
5 孙新律师 2014-04-24 15:34
你好,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到当地的居委会去申请的,如果居委会不给指定的,只能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制定监护人的特殊程序。
6 孙新律师 2014-04-24 15:34
你好,可以由其子女或者配偶担任。
7 李建成律师 2014-04-24 15:43
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8 陈晓云律师 2014-04-24 15:45
可由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指定。
有争议的,去法院申请其为非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一并指定监护人。
有争议的,去法院申请其为非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一并指定监护人。
9 怀向阳律师 2014-04-24 16:05
你好,可以由基层组织指定老人的监护人。
10 孙新律师 2014-04-24 16:44
可以到法院要求指定
11 赵江涛律师 2014-04-24 17:24
配偶或者子女是法定监护人
12 徐卫东律师 2014-04-24 18:00
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