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老年痴呆症的老人的监护人如何认定? 老人60多了,患有老年痴呆症,现在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已快丧失。有老伴,老伴耳朵背。有一子一女。老人现在跟儿子住。想问一下,老人的监护人如何认定?是由其老伴来监护吗?需要去村里或是派出所办理什么东西才能认定吗?谢谢!!!
2009-05-20 17:28 车文(北京)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祝永根律师 电话:13141427548 2009年05月21日 13时38分
你好!
一般由配偶担任监护人,配偶不能担任的,可由成年子女担任,有多个成年子女的,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居委会其单位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北京律师祝永根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一般由配偶担任监护人,配偶不能担任的,可由成年子女担任,有多个成年子女的,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居委会其单位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北京律师祝永根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2 童云清律师 电话:18073630386 2009-05-20 18:11
老伴如没监护能力,则由子女监护,子女是法定监护人,不用指定。
3 110网律师 2009-05-20 17:46
在我国,监护人分为两种: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自然人或团体。
4 110网律师 2009-05-20 19:40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 孙新律师 2009-05-20 20:13
老伴如没监护能力,则由子女监护,子女是法定监护人。
6 孙新律师 2009-05-20 21:11
配偶作为监护人.
7 赵江涛律师 2009-05-21 09:13
老伴如没监护能力,则由子女监护,子女是法定监护人。
8 潘友才律师 2009-05-21 10:52
具体由谁监护可以约定,如果约定可以可以要求法院确定。
9 孙新律师 2009-05-21 12:31
他的老伴或子女都可作他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