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我公司(小贷公司)2013年为某客户提供一笔贷款,以其所持股大型商场商铺作为抵押,并出示了其与公司签订的商铺返租合同证明其个人收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即无力偿还贷款,经与借款人协商,将其在公司的部分租金收入转给我公司偿还债务。诉讼中,我公司出具了借款人与其持股公司签订的2004,2007年签订的部分租赁合同以及2010年签订的全部租赁合同。该公司提出,该公司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仅作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用,并无实际租金支付关系,并出具了借款人与另一股东2011年签订的股东会纪要,载明借款人2011年11月12日与另一股东共同放弃租金主张。问题一,我公司与借款人债权转让是否成立;问题二,该公司在与借款人无实际租金支付情况下,出具虚假租赁合同,协助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造成我公司贷款损失,我公司是否有权向该公司申请赔偿。
2014-04-06 15:47 139099……(新疆-乌鲁木齐)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电话:1 2014年04月07日 10时25分
一、小贷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可能知道该借款人和商场的租赁合同是虚假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该商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该商场串通借款人出具虚假租赁合同,该行为损害了小贷公司的利益,依法应当在借款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4-06 15:51
你公司是有权主张的
3 王来江律师 2014-04-06 16:15
该案涉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