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和无固定期的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成立于2008年,是有限责任制公司。本企业是在一家老企业原址上重新建造的。新老企业的法人是同一个人,所以在原企业注销前曾告之员工回新企业工作。新企业接收了50名原企业的无固定期合同职工。考核评估后给每个老职工确定了岗位和职务,由此也确定了工资。现阶段,企业经营情况不好,老职工提出新企业福利项目比老企业少,例如:防暑降温费、补充医疗保险、冬季供暖费等。要求必须与老企业相同并多次以此为由在各自的部门与管理人员理论、争吵,影响工作。
作为我们企业是否一定要设立这些福利,没有就违法吗?
作为我们企业是否一定要设立这些福利,没有就违法吗?
2010-10-24 09:48 王育(北京-朝阳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10-24 09:57
不是,看具体情况。
2 赵江涛律师 2010-10-24 10:21
要看具体情况
3 孙新律师 2010-10-24 10:45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单位依法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的福利待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