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我代表全厂近一百人提一个问题,希望得到答复。 2009年2月24日才签订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4月30日到期的合同(厂子要搬),而且合同上厂方盖了章,无法定代理人(老板)签名,工人签了名。此合同有效吗?如果签了合同,搬厂时我们不去上海另外一个区的新厂,会有赔偿吗?如果有赔偿,会是什么样的一个赔偿法?能在百忙之中给一个答复吗?谢谢!
2009-02-24 20:21 237566……(上海-闵行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2-24 20:27
1、合同有效。2、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经济补偿金为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2 110网律师 2009-02-24 22:06
合同有效。
如果合同上没有约定要到另外一个地方去,就可以不去.
有赔偿,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半个月工资.
如果合同上没有约定要到另外一个地方去,就可以不去.
有赔偿,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半个月工资.
3 李华平律师 2009-02-25 10:42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只有经济补偿金,而没有赔偿金。如果在合同期内,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由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 李军律师 2009-02-26 14:17
合同有效。
合同期内解除,应给补偿;
合同到期,单位不愿意续签的话,也应支付你经济补偿。
合同期内解除,应给补偿;
合同到期,单位不愿意续签的话,也应支付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