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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我代表全厂近一百人提一个问题,希望得到答复。
求助:我代表全厂近一百人提一个问题,希望得到答复。 2009年2月24日才签订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4月30日到期的合同(厂子要搬),而且合同上厂方盖了章,无法定代理人(老板)签名,工人签了名。此合同有效吗?如果签了合同,搬厂时我们不去上海另外一个区的新厂,会有赔偿吗?如果有赔偿,会是什么样的一个赔偿法?能在百忙之中给一个答复吗?谢谢!
2009-02-24 19:39 237566……(上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2-24 22:06
合同有效。
如果合同上没有约定要到另外一个地方去,就可以不去.
有赔偿,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半个月工资
2 李军律师  2009-02-26 14:24
合同有效。
合同期内解除,应给补偿;
合同到期,单位不愿意续签的话,也应支付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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