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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的证明问题
关于加班的证明问题 加班的证明问题单位是实行一天7小时,一周6天,共42小时的工作制度,只有一周工作超过42小时,才算加班,才计算加班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算每周加班2个小时。我现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因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已起诉到法院。我目前手里掌握了工作第一个月和工作第二个月的考勤表,算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从单位人力资源部的电脑里打印出来的,如果一周只工作42小时,是只记录满勤,不记录加班的。请问,这个问题,要如何解决?如何保护我权益。另外,我的这种获取证据的方式,法院在审理时是否会采信这份证据。
2010-10-18 14:08 YzE8014(上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0-18 14:55
有证据证明你的工作每周超过四十小时,依法可以要加班费,你向法院主张好了,一般会采信
2 李军律师  2010-10-19 09:25
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话,属于加班,有权主张加班费;
证据问题,除了本身的证明力,庭审的技巧也很关键,有条件的话,应考虑请专业律师处理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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