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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制和加班费问题的疑问
关于工作制和加班费问题的疑问 我就职于一家通信公司,从事的是机房值守的工作,机房是由3人轮班值守的。一个人工作时间是第一天上午9点至第二天的上午9点,工作24小时,然后休息48小时(即第二天上午9点至第四天上午9点),节假日不休息。
我想请问,我这种属于什么工作制,是定时工作制还是非定时工作制呢?另外,由于我一个月需要工作24*10=240小时,法定的工作时间应该在167小时左右,我一个月就相当于多工作了70多个小时。而公司却不给算加班,也不给加班费,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我是否能够向公司索要加班费、
非常感谢。
2010-09-14 17:35 xlz124……(四川-绵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刘法律师  电话:13699469896  2010年09月15日 14时43分
您好,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加班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单位应该给你加班工资,但你应保留相关的加班证据。
2 喻远军律师  2010-09-15 07:28
有权要求相应的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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