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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关于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我在2010年3月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公司规定我们是综合工时制,我们当时也不知道公司没有向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直到去年劳动局来找员工代表谈综合工时制的审批。直到那时才知道公司综合工时制没有审批。劳动法有规定,没有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的综合工时制是违法的。我觉得在审批前的不定时工作的时间,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是吗?如果是可以追诉公司补偿加班费吗?
2014-03-14 16:36 zhuabi……(江苏-淮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玉江律师  电话:13625158616  2014年03月14日 17时06分
应该看你的工作性质,如果如何不定时工作制,只是没有经过审批的,一般可以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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