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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律师:您好!我租他人的房子,租期从2012年4月3日至拆迁为止
蒋律师:您好!我租他人的房子,租期从2012年4月3日至拆迁为止 蒋律师:您好!我租他人的房子,租期从2012年4月3日至拆迁为止,月租500元,现付止本年4月底,但他人要求收回房子,不绐我住,但我住进时房子漏水,损坏很多,水电也不好,沒法正常生活,房东不修,我自己前后花了2、3万元装修,合同上沒写房东违约时赔装修费,只讲如他提前终止租凭关系,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同时赔偿我损失。您讲我怎么办?房东年前用书面通知了我,谢谢您了!
2014-02-12 16:04 短信用户(江苏-常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4-02-12 16:39
什么情况
2 110网律师  2014-02-12 18:49
1、租期从2012年4月3日至拆迁为止,实际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合理准备时间;
2、租赁期间,房东有义务进行维修;承租人自行维修的,可以向房东进行追偿。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 110网律师  2014-02-13 13:14
你好,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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