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我于2006年12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一直到2007年7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公司于2008年1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但是合同签订的公司名称不一样.其实,这两个公司的真正老板是同一个人,两个公司都是成立状态,办公地址也是同一地方,我的工作内容也相同,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公司与2009年1月中旬口头通知我于2009年1月底终止劳动关系,在这两年两个月的时间里,我的劳动工资也没有达到上海市的最低劳动工资.请问我能够有怎样的权利?我能够得到怎样的补偿?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2009-02-18 17:13 648870……(上海-崇明县)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2月18日 18时39分
可以要求补足工资、补交保险(如果单位未交)、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在当地申请劳动仲裁。
2 孙新律师 2009-02-18 17:33
协商不成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