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无效工程合同,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合同问题?
无效工程合同,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合同问题? 事由:
   鄂尔多斯市XX项目招标文件约定:1、工程不充许分包、禁止转包;2、施工期内,自合同规定的开工之日起12个月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从第13个月起,当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对其中钢材、水泥等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当期材料价格与上期材料价格相比上涨幅度不大于10%时,由承包人自担风险,材料价格不予调整。调整价格时,以《内蒙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每季度发布的《内蒙古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为依据按季度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钢材、水泥采购数量由监理单位复核并报业主批准后,作为调整材料价格差额的依据。3、业主欠工程款不支付利息。
  实施后,承包单位违背招标文件和建筑法规定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B公司承建。B公司于2009年9月开工,工程于2012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B公司以A公司名义已于2012年11月办理完成竣工决算。由于工程款拖欠,B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将A公司与项目业主列为共同被告诉求工程款。
  问题1: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身份办理了竣工决算,起诉后经确认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按合同约定和设计变更后双方确认的价格结算?
  2、钢材在开工后钢材上涨达60%以上,实际施工人在业主不调价的情况下亏损非常严重,在承包人已办理竣工情况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按市场信息价按实调整?
  3、招标文件约定拖欠工程款不支付利息,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能否诉求欠款的银行利息支付?
  4、钢材调价的申请,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身份申报了材料调价报告,现场监理已签字盖章,但业主一直不答应调差,也不给正式回复,请问题该调差报告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调价的依据?
2014-01-27 09:47 oyk018(内蒙古-鄂尔多斯)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王占胜律师  电话:13204773825  2014年01月27日 15时36分
简要回复:1、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按施工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
    2、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调整才差;
    3、无权要求支付利息,理由是: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以比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既然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要求支付利息就无依据;
    4、调价申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