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法律顾问,有1维权事件请教,公司同员工续签合同,合同条款不明确 您好!法律顾问,有1维权事件请教,公司同员工续签合同,合同条款不明确,工人不愿签,请问可否要求公司写明?
2014-01-03 09:50 短信用户(广东-佛山)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赖贺明律师 2014-01-03 09:51
可以要求公司明确合同条款再签。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要求公司详细解释。
2 宋鑫律师 2014-01-03 09:52
要具体明确。
3 110网律师 2014-01-03 09:52
可以要求公司写明。
4 110网律师 2014-01-03 09:52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5 江珍来律师 2014-01-03 09:57
可以要求写明。
6 110网律师 2014-01-03 10:01
当然可以。
7 聂晓东律师 2014-01-03 10:04
可以要求公司写明
8 刘健雄律师 2014-01-03 10:43
当然可以。。。
9 陈健辉律师 2014-01-03 15:35
你好,可以要求公司写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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