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私刻公章,总公司用承担责任吗? 分公司负责人自己另行私刻了分公司的公章,并用此章同钢材商签订了买卖合同,所购钢材也确实用于工地,后来钢材商同分公司对账时,分公司签署了一份欠款协议,分公司负责人在此协议上亲笔签了名也加盖了私刻的公章,另外,分公司负责人还为此欠款提供了担保,现在,由于钢材款迟迟未能支付,钢材商将分公司诉至法院,请问,作为总公司用为分公司的这种行为承担责任吗?
还有,总公司觉得欠款协议上的欠款数额不完全是钢材款,还有一部分是利息,但对此没有证据,请问,总公司若要承担责任,应承担哪部分?
还有,总公司觉得欠款协议上的欠款数额不完全是钢材款,还有一部分是利息,但对此没有证据,请问,总公司若要承担责任,应承担哪部分?
2013-12-26 11:10 儿子错了老子……(河北-石家庄)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电话:13810012526 2013年12月26日 11时18分
对外要承担责任
2 李建成律师 2013-12-26 11:13
是要承担责任的
3 陈艳律师 2013-12-26 11:29
可以由总公司承担欠款和主张的利息。但承担多少取决于你手中的证据来确定。在起诉前最好找律师固定证据,以便对方否认事实,而产生对你不利的后果。具体可以联系面谈。
4 孙新律师 2013-12-27 15:42
可能认定表见代理,最好面谈律师,确定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