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001年成立分公司,无注册资金非独立法人,属民营企业,2008年总公司与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合资,集团要求高速发展,2010年高薪招聘营销管理人员,快速扩张销售渠道,员工人数速升,但结果人负于事,经营费用大幅递增,投入产出成负比,公司出现严重亏损,2011年2月总公司下达注销解散分公司的指令,同年3月集团又下达不能注销解散分公司的指令,就这样反反复复,删减员工经济赔偿、渠道清场、库存坏损,分公司2011年亏损近180万,2012年的现在,总公司又提出要注销分公司,并要让分公司负责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想用不支付分公司责任人员工遣散费。本人在分公司就职11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上从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违法行为,一直是尽心尽力的工作。
2012-02-24 09:58 戴山隆(浙江-杭州)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02-24 12:45
不需要赔偿。
2 吴健弘律师 电话:13588839313 2012-02-24 19:16
没有过错的话,无须承担。
3 110网律师 2012-02-24 11:14
分公司负责人系履行职务义务,如无重大过错,不应承担公司亏损。
4 110网律师 2012-02-24 13:25
分公司负责人一般不应承担公司亏损。可以向总公司主张赔偿
5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2-25 14:02
面询律师为佳!
6 110网律师 2012-02-28 18:09
分公司负责人系履行职务义务,如无重大过错,不应承担公司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