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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名义上的户口办理费用必须支付吗
合同违约金,名义上的户口办理费用必须支付吗 我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三年海外服务最后两年是国内,合同签订于2010年。到今年2013年8月,我的海外3年任期已完成,回国后公司给我安排的岗位是国内岗位,但是这个岗位也是长期在外出差的,所以我不想去了。我在今年11月份提出辞职,现在公司让我赔付5万元北京户口办理的相关费用(我入职后公司给我办理了北京户口)。关于户口一事,我签了“本人同意在公司解决本人北京户口的前提下,与公司签订5年劳动合同,以及本人提前解除合同所需缴纳的5万违约金。”                                            
1.请问这5万的违约金合理吗?我是必须支付吗?           
2. 公司现在跟我谈让我分期支付这5万的违约金,在支付第一笔费用后写下欠条支付余款。这个欠条有法律效益吗?      
3.我不愿意支付这么高的费用,有什么办法吗?           
4.在我提出辞职1个月后假若双方还未达到一致意见我可以去别的公司工作吗?
2013-12-16 11:42 yirumo(北京)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2-16 11:50
可以要求适当减少的
2 李建成律师  2013-12-16 11:46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主张减少
3 赵亮律师  2013-12-16 11:52
不需要支付。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4 赵江涛律师  2013-12-16 11:55
须支付
5 陈晓云律师  2013-12-16 12:31
1、不需要支付,户口不能作为违约金设立条件。
6 孙新律师  2013-12-16 16:21
违约金条款无效,你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即可
7 靳双权律师  2013-12-18 12:23
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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