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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也不退还先前所交押金还要支付占用费合理吗
未签订合同,也不退还先前所交押金还要支付占用费合理吗 区物管中心用属于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同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人按期交付合同租金,但是最近一年一直没跟我们签订任何纸张合约,也不退先前所交押金,还要求我们交付房租,改名占用费,最后诉告法院,法院判决我们支付没签订任何纸张合约内的房租占用费,请问这样合法吗?
2013-12-12 21:45 深圳外来工(广东-深圳)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12月12日 22时15分
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你还要支付使用期间的占用费,法院判决没有错误,这有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但是可以要求返还押金。
2 江珍来律师  2013-12-12 21:58
不合理的啊!
3 陈晓云律师  2013-12-12 22:02
不合理。
4 110网律师  2013-12-12 22:45
不合理的
5 110网律师  2013-12-13 11:03
不合理。
6 付成刚律师  2013-12-13 12:03
没有签订合同的,变成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法院判决支付承租期间的租金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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