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订2次合同,第三次单位说要解聘后再签 用人单位是开发区,属于政府派出机构,我们已经签订了2次合同,不属于劳务派遣,而第3次的时候,用人单位说是要解聘我们,再重新聘用,要和我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属不属于躲避劳动法的:因为连续签订2次以上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不想和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所以搞出个劳务派遣,他们这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2013-11-19 19:35 bt2730……(广东-韶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11-19 19:37
您好!据您所述,用人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2 许传中律师 2013-11-19 19:38
你好,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
3 110网律师 2013-11-19 20:56
不合法
4 李建成律师 2013-11-19 21:47
这是不合法的
5 110网律师 2013-11-20 18:23
您好,用人单位行为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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