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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的离婚条件在法律上合理吗
请问这样的离婚条件在法律上合理吗 结婚前,男方因房子所欠尾款和修装款欠了七八万的外债,都是结婚后还的,男方现在提出离婚,小孩三岁。要求小孩由他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任何费用,女方有探望权,房子是男方个人财产,故夫妻无共同财产(包括家里的一切家电和家具),但是这些均是婚后继续置齐的。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两千元。请问这样的离婚条件在法律上合理吗?
2013-10-26 21:05 dingdi……(广东-韶关) 已有 10 位律师回答
1 朱学田律师  电话:15552997888  2013-10-26 21:06
不合理的。
2 蒋艳超律师  电话:13720286680  2013-10-26 22:14
可以拒绝不合理的要求。
3 柴海艳律师  2013-10-26 21:07
可以拒绝不合理的要求。
4 110网律师  2013-10-26 21:12
不合理。婚后所还债务也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5 110网律师  2013-10-26 21:17
不合理的。
6 孙新律师  2013-10-26 21:37
如果你们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可以这样约定的。
7 110网律师  2013-10-26 21:46
你好:可以的
8 杨俊圣律师  2013-10-26 21:55
不合理。
9 110网律师  2013-10-26 21:56
您好,不合理的。
10 110网律师  2013-10-27 15:55
要有证据证实婚后还了外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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