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后的相关的赔偿金和绩效考核的金额 我和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签订离职合同,属于被辞退,执行的是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2009年1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应该提前30日通知我,但公司是按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形式,经济补偿总计是3个月的工资,我的工资是2900元/月,其中发70%,季度绩效考核占30%,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绩效考核(7-9月份)的钱不给,规定辞退人员不发放绩效金。我的问题是: 1、在9月10日签完离职、交接合同后,公司是把补偿金及工资到10月10日才发放,这样合法吗?应该什么时候发放? 2、我的补偿金需要缴税吗?按规定我应该得到多少钱? 3、其%E
2010-09-12 23:40 zsqczq……(北京-海淀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0-09-12 23:43
1、应离职时结清
2、无须交税。
2、无须交税。
2 孙新律师 2010-09-13 06:40
补偿数额是: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未提前30天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
3 110网律师 2010-09-25 17:54
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