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受伤 孩子在学校课间时玩单杠被同学在后面推倒致使胳膊骨折,请问孩子医药费应该是学校和同学家长各摊多少呢?孩子半年后还有二次手术,万一以后他们不管怎么办?我现在用不用和他们签个协议?如果签了就有效吗还是需要公证一下?手机录音可以当做证据吗?问题有点多谢谢!
2013-09-24 22:06 可心妈(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09月25日 11时42分
您好,赔偿责任应该由对方孩子的监护人承担,你们双方之间可以就赔偿问题达成一份书面协议,这样可以起到约束双方的作用,是否公证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2 孙新律师 2013-09-24 22:07
由对方家长负责!
3 110网律师 2013-09-24 22:22
你好,
应该是由同学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应该是由同学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