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离职问题 我合同于2010年9月1号到期,新单位要求我9月13号报到。我于2010年8月30号向原来公司提出离职。。。原来公司要求我再待一个月。。。我想请问一下,1.假如我13号就去新公司报到,这样是否违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2.我要求原来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吗?
2010-09-05 12:50 JmJ8331(福建-厦门)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0-09-05 13:06
1、不违法;
2、要求出具离职证明。
2、要求出具离职证明。
2 110网律师 2010-09-05 17:00
不会违约,可以要求开具证明
3 110网律师 2010-09-05 17:51
1、你是合同到期终止,期满之日就可以离开。没有在带一个月的义务
2、你可以要求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
3、公司必须为你开具离职证明
如果需要可以联系与我电话咨询 厦门 詹律师 134 5902 6169
2、你可以要求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
3、公司必须为你开具离职证明
如果需要可以联系与我电话咨询 厦门 詹律师 134 5902 6169
4 110网律师 2010-09-05 20:02
1、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你根本无需提前辞职。
2、可以要求原单位出具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的证明。
3、若是单位不与你续签,你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可以要求原单位出具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的证明。
3、若是单位不与你续签,你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