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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金的问题
关于失业金的问题 最后一次和公司签订全同是2007.11-2010.11。2010年5月公司和我解除合同。我个人是1998年开始缴失业金的(工资表为据),而公司08年给社保缴失业金,倒致我只能领6个月的失业金(每月618元)。经与原单们协商,补给我18个月的失业金:18*516-31*80=7600元。原单位是按每月516元补的,扣除工作月份(31个月)每个月80元的违约金。
   我想问的是:(1)原单位为何不按现在的每个月618补而按以前的516补?(2)原单位扣除工作月分的违约金(每个月80元),有法律依据吗?
  我该怎么办?



      2010-8-28
2010-08-29 08:51 请教你(河南-焦作)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8-29 16:52
应按失业保险机构计算的标准予以赔偿你的损失;单位扣除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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